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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失蹤20年 被除名職工獲賠1.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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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失蹤20年 被除名職工獲賠1.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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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1569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在上海某機器廠工作的徐先生被單位除名后,單位遲遲不把他的檔案轉出,直到20年后才將他的勞動檔案轉移到其所在的街道社保中心。今天上午,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職工被單位除名后不移交職工檔案的案件。法院經過調查認定,單位的行為已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判定該機器廠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15000元。
徐先生于1966年進入上海某機器廠工作,1984年3月機器廠以徐擅自調撥材料為由,給予徐行政記過處分。1985年5月29日徐提出辭職,機器廠未同意并限其于6月2日前先來廠上班。但是徐未到崗上班。1985年8月4日機器廠對徐作出除名決定,同年8月21日徐簽收了處分決定書。
但自從被除名后,徐便一直找不到檔案,詢問機器廠,該廠一直以檔案材料不在其處推拖。特別是1993年成立了社保組織后,機器廠依然不把檔案移交到相關部門,以致徐在被除名后近20年,因不能申領勞動手冊而無法正常再就業(yè)。2004年9、10月間街道居委會來人通知,徐才知道檔案于2004年9月寄到了街道的社保中心,據此,徐要求機器廠賠償自己從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經濟損失72000元(每月按500元計算)。
被告方上海某機器廠辯稱,根據滬勞(84)計創(chuàng)字第50號《關于企業(yè)對職工給予開除或除名應同地區(qū)做好銜接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當時檔案由原企業(yè)保管,此后,因徐變更了地址,單位一直無法與徐聯系,單位也多次到職介所轉過徐檔案,均因需徐的身份證號碼和退工單被職介所拒絕接收,直至2004年9月徐到單位來要其本人檔案后,才了解到原告的確切住址,經多方努力按職介所的要求單位補開退工單后才將其檔案移轉。徐陳述20年無法就業(yè),理由不能成立,因為1985年無勞動手冊,徐收到除名通知后,應主動至地區(qū)聯系就業(yè)問題,發(fā)現檔案不在,也應及時到企業(yè)查詢,但徐一直未來過,故不同意其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1985年8月4日上海某機器廠對職工徐作出除名決定,根據當時的有關規(guī)定,徐的檔案暫由單位保管。但1992年6月9日勞動部、國家檔案局發(fā)布了《企業(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定》【勞力字(1992)33號】,該規(guī)定明確:企業(yè)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至此,上海某機器廠應按規(guī)定及時為徐辦理退檔手續(xù),機器廠直至2004年才為徐移轉檔案,期間,對徐正常就業(yè)、建立規(guī)范的勞動關系有一定的影響,故機器廠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徐被除名后,在機器廠下屬的協作單位工作,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且長期以來徐未及時與原單位聯系,落實檔案問題,其也有責任。本案系基于勞動關系解除后未退檔產生的爭議,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徐主張的損失從其起訴之日往前追溯依法保護的時間為2年。現上海某機器廠同意賠償原告15000元,顯屬合理,予以采納。徐要求上海某機器廠賠償12年的損失72000元,缺乏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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